基金会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20%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基金会,按照我国法律,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从2月28日开始,香港《明报》连续发表文章,公布一位“曾在中国青基会工作,熟悉其财务运作的人士”提供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会大量内部资料。《明报》凭这些材料指控“希望工程违规投资,涉款逾亿,多个项目亏损”。
这一事件一经披露,香港和海外华人世界立刻对中国青基会展开激烈质询,使希望工程面临着一次严重的信任危机……
尽管青基会作了大量的澄清,人们心里的疑问还是不住地冒了出来,毕竟,在当今社会,报道腐败远比报道清廉更容易让人接受。正如白岩松所说,“与其相信一个好人,不如相信一个好的制度。”
各方的质询,集中在两个问题上:青基会是非营利组织,希望工程是公益工程,为什么用希望工程的善款进行投资?青基会的投资是否有违规操作,是否进行了高风险投资?说得通俗一点,青基会为什么要去赚钱?青基会是不是反倒赔钱了?
对于第一个问题,中国青基会常务副理事长徐永光算了一笔帐:救助一名失学儿童需要完成20多道工作程序,每一道程序都离不开钱。每接受一份捐款,给捐款人打印收据和信封的费用就是1.38元。每资助一名孩子,要把捐款人的400元足额发放到孩子手中,基金会就要另外拿出40元作为“匹配资金”,用于受助学生给捐款人复信的邮资、受助地方与孩子的联络费用。此外,还有维持一个基金所必须的行政管理费用。
在国外,这笔费用一般都按照法律规定,以20%的比例从筹得善款中提取BwinBwin,而国内法律却不允许,基金会的运营经费只有两个来源:一是银行利息,二是投资增值。以国外法律规定的20%为标准,银行利息显然不能满足这一需要。
业内人士对此感慨良多:公益事业不是请客吃饭,法律应该支持基金会提取运营经费。
其实,基金会进行投资Bwin,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是合法而且正常的事情。除去维持基金会的基本费用,一个基金会要吸引更多的善款,扩大自己的影响力,也都是需要花钱的。问题在于,基金会既然花的是善款,在投资的风险上就不能不特别注意。
说到投资的风险,Bwin必赢唯一方业内人士的说法也许有参考价值:我们目前的基金会基本上是属于操作型的基金会,一边筹资,一边搞增值,一边搞资金的发放。每一部分都欠缺专家。
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青基会也承认投资“有赢有亏”。偌大的家当全都由自己打理,Bwin必赢唯一方能够“有赢有亏”已经很不错。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第六条是“基金会基金的保值及增值必须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但这只是部委规章,而非行政法规。正如青基会所说,在1988年的《基金会管理办法》中没有这条内容,基金会可以只参照1988年的《办法》,而不必理会199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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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对希望工程事件,有一个打趣的说法:乍一看是教育问题,再一看是社会问题,想一想是经济问题,最后才发现是政治问题。——何出此言?
我国绝大多数的基金会都具有官民两重性的特征,青基会就是由共青团中央和少先队全国工作委员会发起创办的,和团组织保持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正因如此,希望工程虽然是“零成本”运营,国家不给拨款,却有强大的政治支持和宣传优势,共青团遍布全国的组织体系,也成为它得天独厚的资源,或曰垄断性的资源。
参照一下国外基金会的情况会发现,如果说国内基金会算是“公私合营”,那么国外则基本上是“私营经济”,在法律定位上属于私法人。
私法人的法律定位,意味着基金会主要依靠的不是政府力量,而是市场手段。意味着基金会除了用透明的运营和高效的组织证明自己,没有国家的喉舌可以借用。意味着如果不进行科学的投资和管理,基金会就可能失去公众的信任。意味着对基金会进行监督的动力增强,而成本降低,被监督者不会拥有比监督者更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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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珍惜希望工程,因为它的成功不仅确实救助了众多失学儿童,而且传播了这样一种信念:社会可以为了一种无关利益的感情联合起来,“小钱”可以变成“大钱”,个人的良知可以成为整体的良知——简言之,我们的努力能够使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好。这种信念,在这个时代诚然是宝贵的。
然而,透过表面的成功,我们也看到,希望工程乃至青基会的运作后面,的确有很多制度上的不完善,不健全。徐永光说,希望工程投资增值是“安全合法有效的”,而我们更希望,或者更相信,现象的有效不如制度的有效,更多的“希望工程”需要更健全的制度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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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在希望工程中,的确存在着腐败,存在着违规,存在着诸多弊端,本篇的目的也不在于批判或揭露。希望工程的问题是制度问题,制度的改革则有待于统一的,明晰的法律,有待于基金会的运作真正走出“大政府,小社会”的模式,用社会的力量改良社会。
在北大BBS上看到关于此次《明报》事件的讨论,有一篇文章引起了我的注意。一位网友提出,支持教育,救助失学儿童,不一定只能靠希望工程。该网友自己就用“一对一”的方式在帮助一名失学儿童,北大清华也有很多班级和社团自己组织了助学活动。
如果《明报》事件不止引起了人们对青基会的质疑,不止引起了人们对公益活动制度化的探索,而是让更多人象这位网友一样自发行动起来从事公益事业,形成更多的“希望工程”,那实在是希望工程之幸,国家之幸,社会之幸。